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现将《福建省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校防控应急预案,把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防控 甲型H1N1流感 预案 通知
抄送:教育部体卫艺教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卫生厅、省疾控中心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5月8日印发
附:
福建省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为做好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和应对能力,控制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的输入、传播、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福建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1.1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严防疫病在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播和蔓延。
(2)联防联控
疫情防控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联防联控、分工负责,共同落实防控措施。
(3)及时处置
对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观察病例应做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同时,对其密切接触者按规定进行医学观察。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所涉及的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1.3分类分级
分级控制措施以国内、省内是否有输入病例、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暴发与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根据甲型H1N1流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涉及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警戒级别。
(1)Ⅳ级警戒(一般):
在国际或国内人标本中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或省外出现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病例。
(2)Ⅲ级警戒(较大):
省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但未发生人传人。
(3)Ⅱ级警戒(重大):
省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4)Ⅰ级警戒(特别重大):
我省出现人传人疫情,且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组织机构
2.1组织领导
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主动加强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的联系、沟通、协调、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预防和控制工作。
教育厅成立由厅长担任组长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成立相应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小组。
2.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职责
(1)省教育厅:做好全省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制定并落实学校、托幼机构防控甲型H1N1流感措施;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师生的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处置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必要时落实学校停课措施,并做好停课期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2)设区市教育局:做好区域内学校、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制定并落实区域内学校、托幼机构防控甲型H1N1流感措施;做好区域内学校、托幼机构师生的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当地政府和卫生、疾控部门处置区域内学校、托幼机构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必要时落实区域内学校、托幼机构停课措施,并做好停课期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县(市、区)教育局:做好区域内中、小学校、托幼机构H1N1流感防控工作;制定并落实区域内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防控甲型H1N1流感措施;做好并督促检查区域内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师生的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当地政府和卫生、疾控部门处置区域内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根据县(市、区)政 府的决定或县(市、区)卫生、疾控部门的建议对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并做好停课期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4)学校、托幼机构: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结合学校、托幼机构实际,制定并落实防控甲型H1N1流感措施,做好全校(托幼机构)师生的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托幼机构全面实施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发动师生做好室内外的教学、生活场所卫生,加强食堂管理和寄宿生管理;主动配合、协助当地政府和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快速处置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因甲型H1N1流感疫情原因实施停课时,做好停课期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病例诊断和报告
3.1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
(1)观察病例:曾到过甲型H1N1流感疫区,或与病猪及甲型H1N1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者。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指定医院隔离)。
(2)疑似病例:曾到过疫区,或与病猪及甲型H1N1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也可流行病学史不详),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咽试子、痰液、血清H亚型病毒抗体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
(3)临床诊断病例: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且与其有共同暴露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者。
(4)确诊病例:从呼吸道标本或血清中分离到特定病毒;RT-PCR对上述标本检测,有甲型H1N1流感病毒RNA存在,经过测序证实,或两次血清抗体滴度4倍升高,可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
3.2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观察病例时,应立即送医,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疾控中心,同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6小时内报至省教育厅。
学校、托幼机构接到当地卫生、疾控部门通知学校、托幼机构发现疑似病例时,学校、托幼机构应在1小时内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4小时内报至省教育厅。
4.应急响应
4.1Ⅳ级响应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甲型H1N1流感宣传教育。小学、托幼机构全面实施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
4.2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大、中学全面实施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教育师生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停止举办大型聚会活动。
4.3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停止举办聚会活动。
4.4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取消或推迟师生赴疫区交流、学习;取消或推迟疫区学校师生赴非疫区学校的交流、学习。根据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卫生、疾控部门的建议,必要时实施停课。
5.现场处置
5.1病例管理
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指定医院隔离)。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隔离治疗,若7天结束后仍发热,应继续隔离直至体温正常。隔离治疗期间,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要分开管理。
5.2密切接触者管理
按照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对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外出活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如果无出现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当地负责医学观察的单位应开具解除医学观察的书面健康证明。
5.3消毒
学校、托幼机构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应在当地卫生、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对可能污染场所的环境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6.奖励与处罚
对在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学校、托幼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在疫情处理过程中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疫情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造成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追究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